太康锅炉厂材料代用的制度

2017-03-19 00:00:00新闻资讯 0

太康锅炉厂材料代用的制度

 1、凡使用的原材料牌号,规格及制造标准与图样和工艺文件不相符时,*须办理材料代用手续。

 2、材料代用由供应部门提出,填写“材料代用申请单”,送交有关部门会签及提出会签意见,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3、材料代用单上应注明代用的原因、产品图号、产品的名称和生产编号,以及原设计材质和规格,拟代用的材质和规格等项内容。

 4、材料代用的原则

1、一般非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其代用材料*须满足产品性能和使用的要求,并应考虑经济效果。

2、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采用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专*钢材,同时还应符合《规程》和标准中有关材料代用规定。

3、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征得原设计部门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a、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b、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c、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5、“材料代用单”是生产部门改变产品材料的领料凭据,未办理材料代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代用。

 6、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由质检部门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代用的情况和代用单位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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