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锅炉厂燃气锅炉《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要求
1、太康锅炉厂制造用于中国境内的产品,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2、产品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均用中文表述。
3、发证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本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有法定权对本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管理进行检查,本企业各部门*须积极配合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4、太康锅炉厂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5、太康锅炉厂《制造许可证》**届满前六个月,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继续持证使用。
6、太康锅炉厂若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形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7、太康锅炉厂按《制造许可证》所生产的锅炉产品,*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条件》中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规定,